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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责任理论及其应用

1999-03-19 来源:光明日报 高建进 我有话说

王光远,男,汉族,1962年12月生,河北武安县人,现为厦门大学会计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受托责任会计、受托责任审计和内部控制理论的研究,著有《决策会计学》、《制度基础审计学》、《管理审计理论》、《国家干预论》、《现代财务会计结构》等。

高建进(以下简称高):前不久,福建省举办首期稽查特派员培训班时,您运用“受托责任理论”来讨论国企改革问题。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这个理论。

王光远(以下简称王):一个社会、政府、企业,其运作过程都处于一定的受托责任关系之中,我们所处的时代就是一个受托责任时代。以往,人们多用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来研究国企改革。事实上,目前国有企业改革中新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都和受托责任不明确以及不完善有关。

所谓受托责任是由委托关系的建立而发生的。从国企经营的角度看,这种委托关系通常可以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其代理机构的托付、聘请、任命和民选等方式建立。国企的经营者(厂长、经理)作为受托人,应以最大的善意、最经济有效的办法、最严格地按照当事人的意志完成委托人所托付的任务。而在经营者完成受托任务过程中,通过一定的企业组织机构形式和业务流程,把任务加以分解,形成经营者和其下属各个层级之间的内部受托责任链。建立在这种受托责任基础之上的国企经营体制,可以在委托与受托之间,企业内部与外部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控制与评价机制。受托责任可以细分为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管理责任。前者要求受托人尽一个最大善良管理人的责任,诚实经营,保护受托资财的安全性、完整性,同时要求其行动符合法律、道德、技术与社会的要求;后者要求受托人不仅要合法经营,而且应有效经营,公平经营,也就是说,受托人要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环保性来使用和管理受托资源。这些内容都具有可计量性,因此而产生的计量指标既有财务指标,也有非财务指标;既有定量指标,也有非定量指标;既有经济指标,也有社会指标。受托人(经营者)的经营绩效,又可以由独立的审计活动加以鉴证,进而可以帮助委托人有效地进行受托责任解除抑或继续的决策。

高:记得,您曾把国有企业分为两类。针对两类国有企业,您如何建立以受托责任为基础的绩效评价体系?

王:我所说的两类国企,第一类是国家完全控制的以政策目标为取向的企业,其经营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这类企业要承担改革的成本;第二类是以商业盈利为目标的国企,这类国企的首要目标是取得最大的投资回报率,接受市场机制的约束。

第一类国企要建立以公共受托责任为基础的绩效评价体系。在这种关系中,政府代表人民利益,成为这种责任的委托人,经营者成了受托人,两者形成公共受托责任关系。政府对经营者的考核指标有五条:经济性指标、效率性指标、效果性指标、环保性指标和公平性指标。这些指标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以提高其可操作性。第二类国企相对于第一类国企的公共受托责任而言,可以称为个体受托责任。这类企业的委托方可视为纳税人,受托人(厂长、经理)除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不承担其他政策义务。其受托责任有两种:一是向纳税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表;二是实现合理的获利能力。目前来看,企业在履行这两种受托责任时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不少企业没有很好履行受托财务责任,即企业财务报表不可靠,这从以前的财务大检查及近期的打击走私、骗汇活动所涉及的金额,就可得到验证。其次是在履行受托管理责任时出现错位现象,即经营者不履行纳税人的委托责任,而是以实现个人或主管部门的“政绩”为目标,其症结在于对国企经营者实行行政任命的形式。今后要改变对经营者的行政任命方式,实行社会考核。我以为这类企业经营者的考量指标有四条:财务业绩指标、以顾客为导向的业绩指标、企业内部营运指标、学习发展与创新指标。这四类指标可以使企业的经营绩效实现四方面的平衡:短期与长期目标的平衡、内部与外部指标的平衡、投入与产出的平衡、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平衡。

高:在国企建立科学的绩效考量指标体系后,又如何保证能切实得到履行呢?

王:要让这套绩效考量体系有效发挥作用,其前提是企业必须建立一套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目前对企业的监督主要靠政府职能部门,由于企业利用种种手段来达到寻租(权力)的目的,使得职能部门的监督软弱无力。与此同时,企业自身却缺乏有力的内部控制力量。而国企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投资人对经营者的监督就会失控。对于国企如何建立起科学的内部控制系统,在我个人所著的《制度基础审计学》和《管理审计理论》两本专著中都有阐述。总的想法是从控制环境、控制程序、风险分析与评估、信息的生成与内部沟通、全方位监督等方面建立起一个综合的、功能协调的内部控制机制。有了这个控制机制,就可以求到“真帐”,求到“真绩效”,清除假帐、建立真帐、消除假绩效、求得真绩效,是国企振兴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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